我國營業秘密法於85年01月17日公布施行,全文16條,對於營業秘密保護具重要功能,就算該法於第11條至第13條對於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僅規定民事責任,但並不表示侵害營業秘密不必負刑事責任,因此侵害營業秘密的作為,若符合《刑法》上的規定,依舊可以依《刑法》來進行處斷。以下的例子就是常見違反《刑法》規定的侵害營業秘密情況:
一、公司員工於任職期間必須訂立承諾書,承諾在服務期間就於公司所學得之高科技特有技術有嚴守機密之義務,不可以提供給他人,另於離職後三年內無法轉職同業,如果該員工違背該項承諾,說不定將會觸犯《刑法》第317條所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道或持有的工商秘密之義務,而沒有藉口的洩漏之「洩漏工商秘密罪」,如果離職後三年內違背競業禁止之約定,於同種類之公司任職,則說不定構成《刑法》第342條第一項所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本身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的利益,而做了違背其使命的行為,導致產生損害於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之「背信罪」。
二、利用本身持有的業務機密之便,為了讓其他公司利用該項資料而將其據為己有,這種行為也有刑事責任嗎?根據《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本身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本身持有之物的行為,將會構成「侵占罪」,因此將本身持有之業務機密據為己有,如果是為了非法提供他人或僅供本身作為利用,即觸犯《刑法》所定之「侵占罪」。
三、將公司營業秘密資料偷走後轉販售給其他公司使用,《刑法》上該怎麼處罰?《刑法》第320條對於意圖為本身或他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者,有「竊盜罪」之相關法律規定,因而將公司之機密資料轉販售其他公司圖利而暗中偷走該資料的行為,必需負起「竊盜罪」的刑事責任。
四、為了得到不易獲得的公司機密文件,藉以非法提供本身或是其他公司做為利用,於是使用詐騙手段獲取該資料的行為可構成《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本身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因此而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是使第三人得到不當利益者,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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